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交通運輸業」與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同為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於第 5 點第 1 款第 6 目增列於「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適度鬆綁國民旅遊卡業別管制,刪除原旅行、旅宿、觀光遊樂及交通運輸業外之行業別及細項分類,並於附表中增列「其他業別」以概括方式訂定其範圍為除觀光旅遊業別、珠寶銀樓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八點所稱不妥當場所外之各行業別,並將原附註 2 規定刪除,修正為儲值性商品不得列入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