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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公告

  •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林玲君 - 人事公告 | 2017-09-15 | 點閱數: 452

中秋佳節將屆為提升學校廉能形象,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節錄下列重要規範請同仁牢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 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四、檢附「106 年度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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