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11 月 1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4511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有關旨揭停止適用函釋,其中僅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357 號函(本府業以 93 年 10 月 1 日南市人給字第 09300838080 號函轉發)有關本府業務,該函係有關依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領有加發慰助金者,因再任有給公職須追繳扣除退離月數慰助金之規定,於現行規定已更改為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始須追繳,該函釋與原規定不符,爰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