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及原函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辦理。 二、旨揭職務加給表溯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另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請假代理期間之扣發方式,將俟行政院核復後另案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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