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與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113 年 8 月 16 日人本秘字第 1130010194 號函辦理。
二、按具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 )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為教育目標之一; CRC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第 8 點次並進一步闡明:「……教育過程所灌輸的價值觀,絕不能妨礙促進享有其它權利的努力,而是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努力。這不僅包括教學大綱的內容,也包括教育過程、教學方法及開展教育的環境,無論是在家、在校還是在其它地方。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再加以 12 國教課綱全面將人權教育議題納入各階段教學內容,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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