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自 104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起至 10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止。
二、申請資格:本市轄管公、私立幼兒園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學前特殊教育幼兒。
旨揭申請係本( 103 )學年度最後一次申請作業,務請於期限內完成程序,若有新個案者請改依 104 學年度教育公告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