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 114 年 3 月 1 日至 114 年 4 月 17 日
獎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國小的在校學生(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二、且其父或母一方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户籍者。
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可提出申請(每校限 1〜3 人申請,超額時由本會刪除):
(一)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有效證明文件者。
(二)失親(雙親;父或母亡故)、隔代教養(含親屬代養)、身心障礙(雙親;父或母)、單親(父母離異)或家庭變故(父母因故無法履行扶養責任或家庭遭受特殊變故等)
的有效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或新式户口名簿)者。
且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優良(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國小在甲等以上)、品德優良,無懲處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