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獎勵標準表係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充實外語能力之知能及加強第二本國語言(台語或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之使用能力,爰於 110 年 10 月 14 日以府人考字第 1101100233 號函頒在案。
二、經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以臺教社(四)字第 113240288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本獎勵標準表備註第三點(一)認證名稱,由「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三、檢附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