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函辦理。
二、為利學校辦理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屬實之考核案,爰本局明定旨揭原則及對照表,俾學校遵循辦理,先予敘明。
三、依國教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來函說明,請學校於辦理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屬實之考核案件,可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4 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 7 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爰本局依循修正旨揭原則及對照表,並請各校爾後依循辦理。
四、檢附修正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違法處罰事件屬實之懲處參考處理原則及對照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