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收養、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侍親、照顧配偶或子女、配偶因公派赴國外須隨同前往)得申請生育補助,並自 113 年 8 月 22 日起生效。
二、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收養、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得申請喪葬補助,並自 113 年 8 月 22 日起生效。
三、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