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 103學年度第 2學期(104 年上半年度)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說明如下:
(一)本「兒童托育津貼」補助之項目:指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
(二)本補助不包括:學費、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等費用。
(三)各園所開立之繳費收據,請依照「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明列收費明細。
二、 103學年度第 2 學期(104 年 1-6 月)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學齡滿 2-4 歲之幼兒,就讀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104)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家庭寄養之兒童。
(二)98 年 9 月 2 日至 101年 9 月 1 日出生之幼兒。
三、申請人請備齊以下資料至兒童戶籍所在地(或寄養家庭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書、印領清冊(如附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五)103學年度第 2 學期就讀園所開立之(1-6月)繳費收據;繳費收據需列出收費明細,如為影本需蓋證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