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12 年 8 月 31 日客會語字第 1126700790 號函 辦理。
二、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 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 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 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 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 能計畫」。
三、 112 年度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 11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 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收件地址: (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 17 樓客家委員會語言 發展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 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