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職員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請假及課務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一、確診登革熱 (一)已確診教職員工發病後 5 天避免到校,以請假方式辦理,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給病假(該病假仍須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之病假)。
(二)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二、登革熱噴藥 (一)請依衛生局(噴藥單位)開立的請假證明(非噴藥通知單)核實給予公假。 (二)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