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7 月 17 日府民徵字第 1120933672B 號函辦理。
二、旨揭演習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同時利用「行動電話簡訊」系統通知防空警報,籲請民眾支持配合,演習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民防空演練,盡量不影響民眾主要作息,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二)全民防空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軍、憲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應設置標示牌)進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實施),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公司行號、商家、場館、學校、工 廠及其他有人員活動場所(含居家者),應緊閉門窗(簾)、 關閉室內燈源、避免人員進出,並配合交通管制作為如下:
1、高鐵及台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2、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3、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於各交流道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比照行人實施避難;若身處空曠地區,可利用周邊地形地物、涵洞、地下道及橋墩下方,具掩蔽功能之處所進行避難。
4、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 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5、室內民眾:立刻進入所在處所(如辦公大樓、住家)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或地下室,就近避難;若附近無避難處所,請於建築物內尋找堅固且窗戶較少的房間內,採取避難姿勢,並關閉瓦斯及電源,避免戰火波及。
6、道路上之行人、車輛駕駛及乘客: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或運用手機「警政服務 APP」導航進入附近有黃色「防空避難設備」標誌牌處所(大樓保全或住戶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或柵欄,開放民眾進入 避難)。
三、演習期間若不配合憲、警管制,先以勸導方式,勸導後仍未配合者,將依民防法第 25 條規定,裁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四、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業規定再行發放緊急警報。
五、請貴校配合於旨揭演習期間暫停所有戶外活動課程,並緊閉門窗、關閉室內電源、避免人員進出。
六、檢附旨揭演習公告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