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 8 條之 1 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及教育部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1960C 號函辦理。
二、招生對象(報考資格):
以下三項皆須符合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 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取得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明,包括
( 1 )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核發之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明,
或( 2 )其他符合 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 CEF ) B1 級(含)以上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三)最近 5 年內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本土語文(閩南語 文)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且為現職之本土語 文(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年資採 計期間由開班日期往前推算 5 年,除於國民小學實際從事 閩南語文教學工作之年資外,得併計中等教育階段之閩 南語文教學年資。)
三、開設課程:本課程規劃 73 學分,包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 門課程 10 學分、教育專業課程 37 學分)、加註語文領域本土 語文閩南語文專長專門課程 24 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 及「生涯規劃」各 1 學分並成績及格。
四、收費標準:每學分費為新臺幣 3,000 元整,若學分費調整, 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五、上課時間: 112 年 8 月至 115 年 2 月止,上課時間為學期中平 日夜間及假日白天、寒暑假白天為原則。
六、招生方式:招生簡章詳如附件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於 112 年 6 月 21 日(星期 三)前(郵戳為憑),依附件 7「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格 式填妥後以掛號郵寄,所需各項表件請參閱簡章。
(二)甄選方式:書面資料審查( 100%)
七、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校教務處進修推廣組,聯絡電話: 06-2139993 或 06-2133111 轉 245-249 , FAX : 06-213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