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鑑定評估」規定辦理。
二、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業管單位負責人員務請參酌並轉知家長旨揭資料(如附件)供參,以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服務」之法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