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3 月 6 日府新傳字第 1120310316 號函辦理。 二、請惠予利用電子螢幕、官方網站、 Facebook 粉絲頁或其他管道平台等協助旨揭主題宣導。 三、檢附「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宣導圖乙式供宣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