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臺南市政府103.08.25府主預字第 1030647246B號函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旨揭參考表內容修正如下:
備註 4:「膳雜費」修正為「雜費」。
備註 5:住宿費:需檢據在 1,600元內報支。
另旨揭參考表僅做為貴校(園)辦理 104 年度教保研習申請講師交通費參考用,如發現車資有誤或調整時,請以實際票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