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9條第2項:「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各國民小學所屬不分類學前巡迴輔導班教師得基此辦理發展篩檢到園複篩工作,先予敘明。
二、複篩期間:自103年11月21日(星期五)起至103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
三、本案複篩作業執行時間若與到園巡迴輔導時間重疊者,巡迴教師應主動告知服務園所業務主管停課之時間及事由,俾利服務園所業務主管轉知班級教師掌握並安排特殊幼兒留在原班學習。若適逢巡迴教師停課以執行複篩作業期間,亦請至少提供服務園所間接諮詢以隨時解決特殊幼兒之學習問題。
四、本案複篩作業係以各公、私立幼兒園於103年11月15日(星期六)前回報之篩檢結果為原則,若於上開日期以後回報者將於12月份學前特教巡迴輔導團隊會議中再另案處理派案複篩事宜。(若尚未送交篩檢結果表格者,請務必盡速將篩檢結果相關資料寄至特幼教育科。)
五、當巡迴教師依篩檢結果執行電訪作業以排定實際複篩時程時,各公、私立幼兒園業務主管得依幼兒家長意願告知是否執行複篩作業;若幼兒家長(監護人)拒絕巡迴教師到園執行複篩作業者,亦請明確轉知巡迴教師以避免衍生家長後續申訴情事。
六、巡迴教師於經園所轉知家長同意後執行複篩作業期間,各公、私立幼兒園業務主管請協助巡迴教師執行複篩作業之相關行政庶務事宜。(若對巡迴教師公務身分有所疑義者,請電洽(2412734)教育局學前特教業務承辦吳明吉教師以確認教師身分。)
七、有關103 學年度學前幼兒發展篩檢工作之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第 58837 號教育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