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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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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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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2至4歲之幼兒,就讀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98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之幼兒。
- 本(103)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幼兒或家庭寄養之兒童。
- 申請應檢附證件如下:
- 申請書(如附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就讀園所開立之繳費收據(影本需蓋證明章)。
- 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公所留存;一份由公所送本局特幼科核撥經費)。
- 本「兒童托育津貼」補助之項目:係指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
- 本補助不包括:學費、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等費用。
- 各園所開立之繳費收據,請依照「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明列收費明細。
- 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12日止,請各園轉達家長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本補助不得與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戶幼兒托教補助、臺南市幼兒教保券、身心障礙幼兒教育經費補助、原住民幼兒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等同性質補助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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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大眼睛看而說不出話來,形容受窘或驚呆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