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09 年 7 月 21 日府觀風字第 1090866728 號函辦理。
二、漁光島沙灘水域現為安平商港外港水域,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除經指定之海水浴場外,禁止游泳」,另該處水域除配合風帆船選手培訓同意訓練活動外,依商港法第 15 、 40 條規定非經同意不得從事任何水上活動。
三、為加強漁光島沙灘水域安全,本市府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於漁光島沙灘出入口均設置有相關安全警語、禁止戲水、游泳告示牌,時值夏季西南季風(湧浪)盛行,易產生(離岸)暗流,避免民眾不諳水性致發生意外事件,請各學校、團體等加強宣導漁光島沙灘水域禁止戲水、游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