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開設之補救教學教師研習課程時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98933 號函辦理。
二、依據上開來函,各校人員若修讀完成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所開設之「補救教學學分學程」20 學分(含必備 12 學分、選備至少 8 學分)以上,且取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核發之「補救教學學分學程」證明書者,得免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現職教師 8 小時或非現職教師 18 小時之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爰此,請各校鼓勵所屬人員積極參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所開設之「補救教學學分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