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核計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小時以上,其所稱每年,指該年之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 1個月者,不予計入。
(二)「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研習課程名稱前具下列標籤之一者,才會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之採計:
(三)「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由本局所辦的特教研習若課程名稱前標註[教保專業]者,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之採計。
二、自我檢視方式:教師個人帳號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個人研習紀錄,請檢視 103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所參與的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是否達標(請注意研習名稱前須有下列標籤之一才能採計[教保專業]、 [基本訓練]、[安全教育]、[安全訓練])。
三、教保服務人員於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所修習相關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經本局認定符合「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課程,其學分得折抵本研習之時數;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 18小時。
四、申請前開學分折抵者,請準備上學期成績單(結業證書等相關證明),其報局期程,將另案公告本市各幼兒園,統一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