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約用人員奉派以公(差)假擔任研習會之講座或講座助理,得否再支領講座鐘點費或講座助理鐘點費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15 日府人力字第 1030842289 號函辦理。
二、經查現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 2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有關標準支給講座鐘點費。而該支給規定關於擔任授課講座或講座助理部分,並無限制人員身分與資格,約用人員若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或講座助理,應由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就事實認定後,本權責依規定覈實支給鐘點費或助理鐘點費。
三、另約用人員係適用勞動基準法,查該法第 70 條第 6 款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爰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41 條規定:「約用人員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倘約用人員確因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實際擔任授課講座或講座助理,各機關學校得本權責視實際需要核給公(差)假。
四、檢附臺南市政府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