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9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4564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說明如后:
(一)對於公務人員違法支給法定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部分:各機關對於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處分,如無依法不得撤銷之情形,違法處分撤銷後,原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追繳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但各機關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裁量判斷時,得衡量給付原因、法安定性及受益人之財產損失等因素,並得以受益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參考下列原則處理:
1、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以追繳不超過 5 年之給付為原則。
2、受益人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參酌民法第 125 條有關一般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以追繳不超過 15 年之給付為原則。
(二)對於約聘僱人員溢領報酬部分:
1、各機關與約聘僱人員間所締結之聘僱契約屬行政契約,如有溢發報酬之情事,於契約存續期間,宜由各機關與該約聘僱人員合意調整契約內容後,再據以請求返還所溢領數額;如未能合意調整契約內容,或合意調整契約內容但不同意返還所溢領數額,則宜由各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2、為使約聘僱人員返還溢領報酬有據,避免滋生爭議,各機關應於聘僱契約中明定誤發報酬之處理方式(例如: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如有違反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二「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件二「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行政院所定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之規定,而致乙方﹝按:即約聘僱人員﹞有溢領報酬之情事,乙方應無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