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7 年 11 月 30 日府環空字第 1071344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修正「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