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199162C 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自 107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規劃師資職前教育相關課程,並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報部備查,其課程適用自 108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及教師證書分為 3 種:
1、增加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及註記次專長課程。
(1)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 (此類師資至少應修畢之課程,中小學階段 48 學分/幼兒園階段 44 學分)。
(2)特殊教育學校(班)類師資註記次專長課程(加修課程):
甲、身心障礙組:兩類專長可擇選(a.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或 b.需求專長課程)。
乙、資賦優異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課程。(3)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課程依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專門課程,惟考量身心障礙組中等階段學科教學,著重因應身心障礙類學生需求調整學科知識教學內涵,爰明定專門課程學分數為可依輔系學分數。
2、保留持雙師資類科教師證書課程:為加修課程,需取得另一類科修習資格後修習,鼓勵師資生修畢特殊教育學校(班)職前培育課程加修中/小/幼教職前培育課程,以兼備該任教教育階段教學知能。
(二)強化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規範: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範不同教育階段之領域/分科教學原則,請依領域、群科性質規劃領域(群)教材教法或領域(群)-學(群)科教材教法。
(三)教育實踐課程應達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學分數可併入特殊教育專業課程。例如最低總學分數 38 ,教育實踐課程應達 13 學分,可包含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學分。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 https://www.edu.tw/)-教育資料「法令規章」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