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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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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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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旨揭所述業於 102年 1 月 28 日本局資訊中心(公告代號 31701)公告在案。
2.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年 1月 2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04751 號函辦理(如附件)。
3.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經濟弱勢加額審酌幼兒因疾病、素食、宗教信仰(不含個人飲食好惡習慣)等因素,有特殊飲食需求,且就讀幼兒園無法專門為其配膳,係減列餐點費用由家長自行提供者;基於補助條件之一致性,爰幼兒符合弱勢加額補助規定,於各補助級距之額度範圍內,依該園所定點心費、午餐費之數額予以補助,尚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