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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4-09-03 | 點閱數: 657

說明:獎助辦法詳見附檔,謹摘錄重要訊息如下:

壹、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助學金:

  一、居住並就讀本國台南市地區之公立國中、國小學校。

  二、學業各科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或有特殊專才,且未有重大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有學業中輟之虞者。

  四、領有殘障手冊者。

  五、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審定符合資格者。

貳、名額:每學年度清寒殘障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二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學生二十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叁、辦法: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預定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但仍以當年度申請簡章所定時間為主。

二、申請方法:由本會呈請台南市政府公告後,由學校單位推薦,並以掛號郵件方式,並檢附下列證明及表件向本會申請:

(一)必附文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

 2.學生自傳(國小 1-4 年級免附)

 3.師長推薦函(學校師長均可,推薦人數不限)

 4.已蓋申請當年度下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乙份。

 5.當時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證明單影本乙份。

 6.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身份證明等。(影本即可)。

 7.學校單位之可供匯款之銀行或郵局帳戶資料。

 8.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二)其他參考文件:(提供予審查委員錄取優先順序之參考依據)

1.特殊才藝獲獎之獎狀影本(或獎盃、獎牌照片)。

2.其他可加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專業證照、媒體報導…等)

 

肆、審查優先原則:凡依本辦法審查申請獎學金事項,由本會組織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審查原則審查之。

一、以持有台南市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並持有殘障手冊者為優先。

二、依特殊才藝、學業成績排序依次錄取。

三、如同一戶有二以上申請人者,以『一戶錄取一人』為原則。

四、已領受公費待遇或其他政府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五、審查結果,符合資格者超過第三條所規定之錄取名額者,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