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70095 號函(如附件)。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4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A 號函示略以,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代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工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 3 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