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處理方式,請依銓敘部書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3 年 7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128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