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
1、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 8,000 元者。
(1)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包括:
甲、第 1 類: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
乙、第 2 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
丙、第 3 類: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
(2)超過 8,000 元部分,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2、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 8,000 元者: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3、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均依刷卡金額核實( 1 : 1 )補助。
4、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行政院業請觀光局於 106 年 3 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並推出第 4 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
(二)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
1、國旅卡新制於 106 年 1 月 1 日啟動,俟 1 月 20 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即可核銷領取補助。
2、學年制人員自 106 學年度(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1 年。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旅卡新制及觀光局就前開「觀光旅遊行程」產品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 Q&A ,已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及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檢附觀光局製作之國旅卡新制「懶人包」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