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 105 年 12 月 30 日 府人考字第 1051349269 號函辦理。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73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措施、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
二、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各機關退休、離職人員得不適用本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2 目有關觀光旅遊額度之規定,其補助總額均列為自行運用額度。
三、有關國民旅遊卡新制係先行試辦 1 年,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滾動檢討,未來旨揭措施將配合檢討修正。
四、交通部觀光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民旅遊卡新制及「觀光旅遊」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 Q&A ,將於近期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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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一、各行業別之刷卡消費均核實補助,無「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二、運用額度:
(一)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觀光旅遊商品」,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三)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四)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八千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六)符合第二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