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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6-10-06 | 點閱數: 596

一、 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45111B 號令發布,本辦法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辦理期程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 幼照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於本法施行後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持續於幼兒園任職。

2. 符合幼照法第 55條第 5 項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本法施行後持續於幼兒園任職。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00 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至多補助二學期,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三)補助辦理期程及方式:

1. 105年 10月 25日前請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送幼兒園彙整,並由幼兒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申請

(1) 學分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

(3) 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

(4) 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5) 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6) 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若提供非台灣銀行之帳戶,將扣除跨行轉帳手續費)。

2. 105年 11月 10日前幼兒園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二、 本案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已開放申請,請各幼兒園參考系統操作說明講義(如附件二),完成幼兒園申請清冊,並依前開辦理期程及方式之說明寄送自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特幼教育科。

三、備妥文件後,由各幼兒園統一造冊,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逕行寄送至「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林佩萱、王怡媛小姐收(06-6358472)

備註: 如需申請任職證明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任職證明」:

1. 公立幼兒園請寄送至「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7 樓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嵇惠玉小姐收(06-2982584#52)。

 

2. 私立幼兒園:請依行政管轄區寄送至「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7 樓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胡湘茹小姐、王迺鈞先生收(06-2982584#15 、 14)。

「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號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林佩萱、王怡媛小姐收(06-6358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