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宣導第 1 次扣繳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宣導短句及宣導單各 1 份,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健保財字第 1030031496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因應二代健保自 102 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保險對象(低收入戶除外)的股利或利息所得如有下列情形,由給付單位向健保署申報明細資料後,再由健保署向保險對象開單收取補充保險費:
(一)單次給付新臺幣 5 千元(含)以上的股利(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股利總額計算),因公司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補充保險費。
(二)單次給付新臺幣 5 千元(含)以上,未滿 2 萬元的利息,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本( 103 )年為第 1 次辦理向保險對象開單收取上開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並於 6 月下旬起陸續寄發繳款單。請配合協助以電子看板、跑馬燈播送宣導短句,或於公佈欄、櫃檯等張貼宣導單張,向同仁及民眾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