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05年 3月 1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0236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作業原則辦理。
二、幼兒園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於 104年 1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通過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可申請報名費。
三、注意事項:
(一)說明二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指報經本局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二)非教育部或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本土語言認證,不得申請補助。
(三)依上開作業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幼兒園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四、申請繳交資料:
(一) 104 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申請表(如附件,下方請記得核章)。
(二)通過認證相關資料證明,如認證合格證書(影本請蓋本人私章、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