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103 及 104 年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取得儲訓合格證書後 6 年內,若調用本局、所屬機關及任務編組(服務期間至少須連續滿一年),比照在校擔任主任,儲訓合格證書有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5 年 1 月 12 日召開本市 105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人員爾後若參加校長甄選,仍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所訂定資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