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及「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部分條文,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暨本府勞工局 105 年 1 月 6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50018937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業經送本府勞工局以 105 年 2 月 23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50173010 號函核備在案,爰請各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暨契約書、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