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要點」辦理。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合法立案之幼兒園。
(二)99年 9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之幼兒。
(三)本(105)年度列冊於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寄養之幼兒(備註: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家長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認定)。
三、 補助標準:就讀公立幼兒園:補助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9,000元;繳費未達 9,000 元者,依幼生實際繳費金額給予補助。(備註:代辦費指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五、申請文件
六、【注意】本補助與原民、中低收、教保券及身障幼兒補助擇一擇優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若有重複申請或溢領,補助款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