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補助資格:
(一)99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幼兒且具下列身分者:
1.身心障礙幼兒: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不限障礙程度。
2.發展遲緩幼兒:檢附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1年內有效診斷證明。
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檢附監護人身心障礙證明,不限障礙程度。
★同時申請教保券及身心障礙幼兒補助者,若全學期雜費及代辦費未達 8,000元,則依實際繳費金額予以補助。
(二)須就讀滿1個月。(3月15日前入園)
(三)幼兒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本期應於104年12月16日前入籍)。
若符合補助資格者,請向導師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