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
幼兒園
|
2016-02-24
|
點閱數:
400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 12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38625 號函、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辦理。
- 申請對象:就讀依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104學年度審核通過之公私立幼兒園,年滿 2至 4足歲(99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且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列冊之幼兒。
- 補助標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本補助不得與他項幼教補助重複請領。
- 所需資料:
- 2-4歲幼兒就讀補助(家長)申請表
-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幼兒列冊於內),請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105年度)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105年1月15日後)戶籍謄本正本。
- 幼兒繳費收據(正、影本皆可)
- 本補助所稱「中低收入戶證明」僅認可區公所開立之105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其他證明因審核標準不同,不予認可。另囿於教育部有關學齡 2-4歲「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僅有一梯次,故建請家長於3/2(週三)前取得此項証明書後,交由園方向教育局特幼科申請補助。
- 若家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資格之需求或疑慮,請家長逕至幼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洽詢
-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格式參考請詳見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