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 105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事宜,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要點」及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5 年 1 月 19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50053301 號函修正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要點」辦理。
二、旨揭評選表揚對象為本市所轄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本市所轄管私立寶仁國民小學、私立昭明國民中學及私立城光國民中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三、獎勵名額:
(一)優良教師:依學校班級數, 17 班以下 1 名、 18 至 35 班 2 名、 36 至 53 班 3 名、 54 班以上 4 名。
(二)本市師鐸獎:
1、校(園)長組: 3 名。
2、教師組:高、國中 7 名;國小及幼兒園 13 名(幼兒園至多 2 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情況調整。
四、優良教師、師鐸獎票選方式:
(一)票選方式欲變更者,請提經校務會議通過擇定下列方式,惟請加強宣導本案並推薦適當人選。
1、紙本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 2 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幼兒園人員除外)。由學校自行製作選票,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適當場合採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 4 名,投票過程中校長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選票留校備查。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2、線上票選:校內針對符合第 2 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幼兒園人員除外)。由學校通知全體教職員工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局之票選系統(網址 http://120.115.2.109/),進行線上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 4 名。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二)紙本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人、監票人員、承辦人員簽章(開票時,需有監票人員在場,前開人員產生方式由各校依公開程序推派);線上票選者,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人、承辦人員簽章。
(三)「票選結果紀錄表」未簽章者視為無效推薦,該校喪失推薦資格。
(四)票選結果同票時,以在現職學校服務較資深者優先提報,服務年資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五、本市師鐸獎推薦方式:
(一)校(園)長組:由本局、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填具「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園)長推薦表」推薦若干名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二)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 3 年內(含當年度, 103 、 104 、 105 年)曾獲優良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票選第 1 名參加本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若該校僅有一名優良教師,亦選擇放棄師鐸獎評選,則該校視為棄權,請填寫棄權切結書留校備查。
(三)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另依本市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表揚實施計畫(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推薦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參加本市師鐸獎候選人決選。
六、其餘規定請逕參閱上開要點,請於 105 年 3 月 4 日(星期五)前推薦表(正本 1 份、影本 5 份)及票選結果紀錄表影本( 1 份)寄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陳暐婷小姐收(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7 樓),並至本局填報系統完成第 5621 號填報,始完成推薦。
七、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要點(附件 1 )、優良教師票選單(附件 2 )、推薦參與本市師鐸獎票選單(附件 3 )、紙本/線上票選結果紀錄表(附件 4 之 1 、 2 )、校(園)長組推薦表(附件 5 )、教師組推薦表(附件 6 )、填表說明(附件 7 )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