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訓練期間,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相關疑義一案,請依說明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釋(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2 日公訓字第 1052160062 號函辦理。
二、 103 年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本人或配偶發生生育事實,請依下列原則請領保險生育給付或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
(一)男性考試錄取人員:
1、配偶為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應由配偶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支生育給付,如配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低時,得檢附相關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補助。
2、配偶非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得依生育補助表規定請領生育補助。
(二)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1、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適用對象(按: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得依勞保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2、國民年金(以下簡稱國保)適用對象(滿 25 歲之人員即應參加國保):訓練人員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生育給付後,如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同時為勞保及國保適用對象:應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選擇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者,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如選擇國保生育給付者,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非勞保及國保適用對象:得依生育補助表規定請領生育補助。
三、 103 年度起未占缺訓練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8 條規定,得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述規定,於訓練計畫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