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助學金」開始申請,期限自 105 年 2 月 10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5 年 1 月 13 日賑基字第 0001050005 號函辦理。
二、「助學金」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揭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洽註冊組(06-5973113 分機 324)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