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人壽)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請依說明及銓敘部函釋辦理(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1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54060880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業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爰退休人員自是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惟如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仍屬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至如屬兼差性質者,則非屬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