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437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函略以,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