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訂頒「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一種,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1 月 1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20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旨揭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以現職軍公教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工友及臨時人員等)或其組成之團體為主要參加對象,擬發給獎金或等值獎勵者,需將相關支給條件及獎勵額度於活動計畫內敘明,活動計畫應以府文名義發文周知,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人事處。若獎勵額度或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逾旨揭支給表額度者,仍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