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銓敘部以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41 號令發布,並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原「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另以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191 號令廢止,並同時於 6 月 1 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6 月 6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192 號函及同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67343 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之殘廢標準認定,攸關被保險人權益至鉅,改以法規命令定之。有關廢止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增訂之「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彙編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