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澎湖縣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請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04 年 9 月 2 日府教國字第 1040907641 號函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 104 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五、申請辦法詳見附件,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04.9.3 公告)下戴相關資料,或洽註冊組(分機 324)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