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自 100 年 4 月 14 日發布施行迄今,為求法令更加完備,爰將將護理人員預算數二人之學校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規定納入本要點,要點名稱同時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至本局人事室--「法令規章」--「差勤」項下載。